在广泛征求教师们的意见基础上及针对过去听评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为落实听、评课制度,使老师在听、评课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⒈一般教师(教龄5年以。上含5年)每学期听校级以上公开课不得少于15节;
⒉新教师和青年老教师(教龄5年以下)每学期听校级以上公开课不得少于20节;
⒊对周课时16节/周以上或担任班主任工作周课时10节/周以上的教师可以通过向教务处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听50%以内的随堂课;
⒋学校校长听课不得少于20节随堂课,学校行政干部及专业部主任听课不得少于30节随堂课;
⒌上校级公开课的教师事先申请,由专业部和学科组安排时间和班级,并在上课前一周将公开课教案报教务处批准、公布、存档。上课期间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到场核查听课人员并作记录。听课中如果迟到、早退视其未参与听课,相关负责人不得签字;
⒍听课纪录的确认工作由专业部主任和教研组长及本堂组织人员签字确认;
⒎如未完成听课要求按每缺1节扣发津贴10元;一学年内未讲公开课的教师扣发津贴50元,并扣相应的教学常规考核分数;
⒏如发现听课记录有弄虚作假情况,将扣发有关人员(含签字人员)津贴50元。
教务处
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