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在重视目标过程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质量目标的终结管理,制订以下相关条例。
第一条:对公共文化基础课(含部分专业课),各年级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平行班,任课教师在2人以上(含两人),通过对各班相同学科的全班学生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的平均分进行排序,确定名次,(期中占40%,期末占60%)其名次为学期教学工作质量奖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个别学科在同年级内无可比参考班(如:无平行班或任课教师只有一人等)则通过对期中期末考试中学生平均成绩的合格率是否达标进行考核,其结果为学期教学工作质量奖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对以技能训练为主的专业技能课(如:计算机相关课程、客房服务、形体训练、普通话等)每学期要由专业部或教研组组织进行1-2次学生技能考试,其学生平均成绩的排序或合格率是否达标,作为教学工作质量奖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学校期中和期末试卷由教务处安排非该年级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实施性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出题,由教务处安排制卷、监考、阅卷、汇总、排名次和公布。
第五条:各班学生平均成绩名次排序和合格率公布范围面向全体教职工。
第六条:公共课、文化课、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的界定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大纲界定。
第七条: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目标标准由教务处根据每学期的实际情况下达任务。
第八条:本条例执行日期2004至2005学年上期起执行。
第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