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四川省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站点地图 | 四川省教育厅
招生热线:0838-8204396
成教招生热线:0838-8203388
您当前位置 : 首页 > 教学管理 > 教学管理文件

什邡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条例

未知 0次 2011.09.13 44:24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有关成绩考核、升级和留级、毕业、结业与肄业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德育的考评,按照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条    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能用技能、专业技能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和检测三种形式。考试、考查、检测的科目,由学校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确定

第五条   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笔试方法进行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的内容仅限于本学期的教学范围,结业考试的考试范围按有关规定确定。试题的深度难度要求为:基础性试题占60%,中等水平的试题占30%,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试题占10%,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六条 技能检测可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各专业主要专业技能和通过技能进行统一检测。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各专业学生应按要求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以及英语、计算机考试。

第七条 体育成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分布的《体育合格标准》进行考核。因病、因残不能坚持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学校批准,可予免修。

第八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而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缓考。

第九条 学年成绩不及格者(学年成绩以两学期平均成绩计)可在下学年开学前补考一次,其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考试作弊和严格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原则上不准参加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学校发给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注: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关于对我校学习成绩优秀学生以及在各类竞赛中获奖和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师生的奖励办法》中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学生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学校学年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两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年成绩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应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则随班附读一个学年,附读期满,再补考一次,达到升级条件者,可转为正读生。

第十四条 学生学年操行成绩不及格者,随班附读一年,附读期满,操行成绩及格,可转为正读生。

第十五条 学生附读不能超过一个学年,留级不能超过两次,在同一年级只能留级一次,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十六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并按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⒈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处分未撤销者。

⒉学完全部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者(含专业技能课不达标者。)

⒊体育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⒋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未参加毕业实习者。

⒌没按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者。

⒍毕业年级仍属附读生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毕业条件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各学科经补考(只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有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的乡以上政府)证明思想品德或技能达到合格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二00四年七月修订

                                                                                      

Copyright © 2002-2024 SFZYZZ.CN. 四川省什邡市职业中专学校 ICP备案号:蜀ICP备12015760号-1
行政办电话:0838-8202802  招生就业处:0838-8204396  地址:什邡市京什东路200号    技术支持:四川百信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