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财产,保持学校的整洁和美观,在全校树立“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保持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损坏公物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给予赔偿处理,以此来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一、公物的范围
凡由学校统一配置的教育、教学、学习、生活、工作的所有物品和设施设备。包括地面、墙壁、图书、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环境设施、卫生设施、安全设施,水电气和通讯设施,以及花草树木等均为学校公物。
二、公物赔偿办法
公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赔偿。
⒈属于达到正常使用寿命而损坏的,不予赔偿。
⒉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⒊不慎损坏,没有主动承认,由学校查获者,加倍赔偿。
⒋故意损坏,按原价三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⒌班级使用的公物出现损坏,若追查不出个人,则由班集体赔偿。
⒍寝室使用的公物出现损坏,若追查不出个人,则由整个寝室住宿人员集体赔偿。
三、公物赔偿标准
1.所以公物均按市场同种型号、同等质量进行核价,加上辅助材料费和人工费,即为公物赔偿费。
2.水电管理按《关于加强水电管理的补充意见》执行,凡是发现有浪费现象,一律按每次50元进行赔偿。
四、公物维修办法
⒈如发生公物损坏,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后勤处,填写公物维修单,经后勤处核价并到财务室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后勤处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⒉对出现公物损坏而不报修的,除加倍赔偿外,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爱护公物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的具体表现,也是我们个人良好素质的具体体现。每个同学都应该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养成敢于同损坏公物的不良现象作斗争的良好品质。只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的校园就会更加美丽、我们的环境就会更加舒适、我们的明天就会更加美好。